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 93 年 05 月 12 日)
第6條
離島自來水營運單位或自來水合作社於各年度結束後,應編列決算書,提 報上一年度售水虧損額度,向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申請撥補;中央自來水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初審,核撥虧損額度七成之經費。

其虧損餘額之撥補,按經審計部審定或會計師簽證後之財務報表,於一個 月內依上一年度之售水虧損實績編製報表,向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申請撥 補;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覈實撥補 其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