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 93 年 05 月 12 日)
第4條
離島自來水營運單位或自來水合作社,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離島供應自來水 之合理虧損:

合理虧損=必須之自來水成本-前條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平均 費率收取之離島自來水費總收入。

前項所稱必須之自來水成本,包括離島自來水供應必須之各項生產成本、 財務費用、應分攤之業務、管理費用、研究發展費用及員工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