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 91 年 02 月 06 日)
第2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順序相同,係指同一水源之水權,其用水標的相同者。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同時取得,係指該合法有效之水權,於水權取得登記時 主管機關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之年月日相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