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辦法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7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鑿井引水者,其回用水量於同一含水層內不 得超過補注水量。

水權人應記錄其補注及回用水量,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其補注及 回用水量紀錄表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