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辦法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鑿井:指挖鑿或設置於地面以下,可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者。

二、引水:指抽汲地下水並加以使用或收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