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辦法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地下水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地層 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 管制區劃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變更時,亦同。

前項管制區之劃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五年或依實際狀況檢討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