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辦法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16條
主管機關對管制區內之地下水抽水量、補注量及地層下陷之關係,應予觀 測、調查及研究。

依本辦法應填塞之水井,主管機關為地下水水資源保育需要,得為觀測或 監測地下水水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