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辦法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15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設置備用水井者, 為定期維護需要,得抽汲必要水量;其抽汲水量紀錄表,應於年度結束後 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