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 99 年 11 月 17 日)
第9條
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免收登記費。

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地籍重測、行政區域調整或配合政 府相關政策、計畫,致引水地點或用水範圍地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經 主管機關審核屬實者,免收本標準所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