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 99 年 11 月 17 日)
第7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或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駁 回或退還申請案時,主管機關應發還已繳納之費用。但業經履勘者,所生 履勘費用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