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6 年 10 月 31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派員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構 )代表或學者、專家聘兼之。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事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事不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