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6 年 10 月 31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部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 範圍之使用費收入。

三、本部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清淤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

四、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之水源保育及回饋費收入。

五、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規定應繳還本基金之水源保育及回饋費收入。

六、耗水費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八款所定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之來源,為依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撥徵收溫泉取用費十分之一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