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6 年 10 月 31 日)
第1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水資源、溫泉之管理及永續利用,特依水 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