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養護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48條
灌溉設施如有重大災害,必須緊急搶修時,應由管理機構報請當地縣市政 府,督導鄉鎮公所及警察機關予以協助,並參照水利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