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養護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46條
前條歲修計畫管理機構,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埤池:應注意造林,保林等水土保持工作並定期檢修。

二、圳路:導水路、幹支分線、給水路、排水路、補助水路、隧道、暗渠 、配水、量水等設備,每年至少應疏濬或整理一次並填補缺口保持完 整。疏濬取出之泥沙、雜草及淤集物,不得佔壓農田或堆集水路兩側 。

三、堤岸:每年應檢修一次並於外堤坡種植草木。

四、其他建造物應定期檢查維護並予必要之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