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 104 年 02 月 05 日)
第8條
申請許可施設建造物之使用行為應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 請書內容如下:

一、申請施設位置標示圖及面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二、建造物平面圖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 百分之一。

三、建造物種類及目的。

四、對水庫安全之影響評估。

五、地質與土地所有及使用權屬。

六、經水土保持法規審查通過或免審查之證明文件。

七、建造單位、方法及期程,並標示施工運輸路線。

八、污水、廢土或廢棄物處理計畫。

九、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