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 104 年 02 月 05 日)
第7條
蓄水範圍位於核定之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者,管理機關(構 )為配合觀光遊憩之需要,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條之 垂釣事項,得由管理機關(構)與該觀光管理機關協商,依管理機關(構 )所訂總量管制原則規劃休閒遊憩活動,劃定範圍,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 ,委託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