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 104 年 02 月 05 日)
第6條
管理機關(構)應於蓄水範圍內重要設施周圍劃定區域限制活動,不受理 任何使用行為申請,並於依第三條第四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蓄水範圍時併 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