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 104 年 02 月 05 日)
第24條
蓄水範圍內之蓄水域因淤積或其他情事,致不能再蓄水或不需依本辦法管 理之土地,管理機關(構)應依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變更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