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 104 年 02 月 05 日)
第19條
管理機關 (構) 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後,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析者,應於十日 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

前項書件完備且經管理機關 (構) 審查認為符合規定時,得發給使用許可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