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 104 年 02 月 05 日)
第17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影響水庫水質、水庫營運安全之使用行為 事項及應提送申請書內容,由該水庫管理機關 (構) 依其水庫興辦目的及 運用性質之不同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