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 104 年 02 月 05 日)
第16條
申請水域、水面使用應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應載明 下列事項:
一、申請水域、水面使用之活動項目。
二、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三、安全措施。
四、水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