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9條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防汛、搶險事項,分由該區域排水流經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並由當地河川局指揮之。但其緊急情況時,得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當地河川局逕行搶險。

直轄市、縣(市)管區域排水涉及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辦理防 汛、搶險事項時,得協商該涉及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辦理之。

各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得將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九款事項,委任、委辦或委託 鄉(鎮、市、區)公所或公法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