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7條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局(以下簡稱 河川局)執行;直轄市管、縣(市)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該排水流經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設置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