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6條
匯入區域排水之水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定該區域排水治理計畫支分流之計 畫流量。

各類排水之銜接處相關管理事宜,應由各管理機關或事業負責人協調決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