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
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
二、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三、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
四、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
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
六、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巡防與違法案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於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內辦理土地開發或變更使用計畫所提之排水規劃
書及排水計畫書之審查。
八、防汛、搶險事項。
九、其他有關區域排水之行政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