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總則 ( 92 年 09 月 10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並由各該海堤所在水利署 所屬河川局執行各項管理事項;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或由其設置機關管理之。

事業性海堤之整建、維護、防汛搶險、養護及其他有關事宜,由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