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 99 年 11 月 10 日)
第6條
一級管制區內原有建築物之圍牆或多年生植物,經經濟部實地勘測,認為 確屬妨害洪流者,應公告分期拆除,並得酌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