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 99 年 11 月 10 日)
第5條
二級管制區內地上建築物之改建、修繕、拆除、變更原有地形、建造工廠 、房屋或其他設施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報請經濟部核定後辦理 之。

前項核定標準由經濟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