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 99 年 11 月 10 日)
第4條
一級管制區內應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造物或種植多年生植 物或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