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水利經費 ( 105 年 09 月 13 日)
第63條
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水權費徵收,於徵收期間,應辦之展限或變更 或消滅登記,其尚未辦理或辦理未竣者,其當期水權費,仍按原水權狀記 載之引用水量徵收,俟登記完成後下期徵收時,始按新登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