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水道防護 ( 105 年 09 月 13 日)
第59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尋常洪水位,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所對應之洪 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指尋常洪水位向水岸之二岸臨陸面加列一定 範圍後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