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水道防護 ( 105 年 09 月 13 日)
第55條
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防汛之機關,於防汛期內,每日應將水位通報 主管機關;洪水盛漲時,應即將水位分送有關機關,並將設防河段、施工 情形、洪水情勢摘要通報主管機關;撤防後,將防汛經過彙報主管機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