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水道防護 ( 105 年 09 月 13 日)
第55-2條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酌予補償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以合法者 為限;第二項所稱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指尋常洪水位以 上至河川區域線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