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水道防護 ( 105 年 09 月 13 日)
第55-1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所稱應經 許可之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行為,係指以施設建造物方式排注廢污水或 引取用水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