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水權 ( 105 年 09 月 13 日)
第13條
水利事業因強制執行或公用徵收而發生權利主體異動時,原取得之水權, 應視強制執行或公用徵收之目的及內容,依本法分別為移轉、變更或消滅 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