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利經費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89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得依其興辦水利事業之成本及合理利潤,在兼顧公共利益 之原則下,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之方式與計算基準,由興辦水利事業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其由機關興辦者,由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