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利經費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89-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

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

三、相關人才培訓。

四、辦理回饋措施。

前項水資源作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 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 入。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