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利經費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88條
防洪受益費,向受益區域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 人徵收之。

前項土地上設有工廠、礦場、商店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者,其徵收標準,應 按受益程度訂定細則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