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權之登記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39條
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 ,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

前項設備及用水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