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權之登記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38條
水權狀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登記號數及水權狀號數。

二、申請年、月、日及號數。

三、水權人姓名。

四、核准水權年限。

五、用水標的。

六、引用水源。

七、用水範圍。

八、使用方法。

九、引水地點。

十、退水地點。

十一、引用水量。

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四、用水時間。

十五、登記主管機關。

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