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權之登記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37條
水權經登記公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水 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水權狀時, 應層轉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驗印備案。

前項水權狀,由中央主管機關製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