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權之登記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35條
前條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登記人之姓名。

二、登記原因。

三、核准水權年限。

四、用水標的。

五、引用水源。

六、用水範圍。

七、使用方法。

八、引水地點。

九、退水地點。

十、引用水量。

十一、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二、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三、用水時間。

十四、申請登記年、月、日。

十五、對於該項登記得提出異議之期限及處所。

十六、其他應行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