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權之登記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28條
水權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水源流經二縣(市)以 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流經二省(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 關為之。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具備水權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