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權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18條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農業用水。

三、水力用水。

四、工業用水。

五、水運。

六、其他用途。

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 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