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權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18條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農業用水。
三、水力用水。
四、工業用水。
五、水運。
六、其他用途。
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 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