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106 年 10 月 27 日)
第8條
憑證持有人得將所持憑證核實用於該憑證記載發電年度之再生能源使用證 明、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使用及企業社會責任宣告,並於使用或宣告後五 個工作日內,向憑證中心登錄,經使用或宣告後之憑證不得讓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