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106 年 10 月 27 日)
第7條
申請案經標檢局核准後,於報告簽發日之次日起即開始累計發電量,每達 一千度累計電量,憑證中心即核發一張電子憑證予申請人,並登錄已核發 之憑證數量。

憑證中心得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發電設備追蹤查核及發電量追蹤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