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106 年 10 月 27 日)
第6條
經憑證中心現場查核符合規定者,准予設備登錄並發給申請人發電設備查 核報告。

經現場查核不符合規定者,申請人得於接獲報告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 檢具相關事證,向憑證中心申請複查,複查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