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106 年 10 月 27 日)
第5條
憑證中心受理憑證申請後,應辦理文件審查及現場查核。

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者,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通知申 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十四個工 作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逕行駁回申請。

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申請人應配合憑證中心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進行 現場查核,但有正當理由,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三 個月為限,延展後仍無法配合現場查核者,由標檢局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