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106 年 10 月 27 日)
第4條
申請讓與憑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讓與文件及受讓人登記文件或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予憑證中心登錄。

憑證讓與以一次為原則。但情形特殊,經憑證中心同意者,不在此限。